昨天是2020年5月20日,
不少情侶在這個特殊的日子里,
以轉賬的方式表達愛意。
但是,
一旦分手后,
“愛情轉賬”可以追回嗎?
廣州市荔灣區(qū)人民法院此前判決一宗案件,
一男子在某年的5月21日
給(前)女友轉賬52萬,
最終被認定屬于借款,
不屬于“愛的贈與”,
(前)女友需要歸還。
男子給(前)女友轉賬520000元 分手后追債
小梁(化名)與小付(化名)自2018年3月開始戀愛,于同年9月分手。戀愛期間,小梁向小付多次轉賬總共202萬元,雙方?jīng)]有簽訂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據(jù)。其中在2018年5月21日,小梁向小付轉賬52萬元。同年6月11日,小付向小梁轉賬50萬元。
兩人分手后,小梁向法院提起訴訟,主張他向小付轉賬的202萬元屬于借款性質,因小付已還款50萬元,現(xiàn)要求小付歸還152萬元借款本息。
法庭上,小付答辯認為,這202萬元屬于雙方在戀愛同居期間的緊密經(jīng)濟聯(lián)系,系生意往來或贈與性質,不屬于借貸性質,特別是5月21日小梁向她轉賬的520000元,是“我愛你”特定含義的表達。因此不同意小梁的訴訟請求。
法院:雙方成立民間借貸關系,理應償還借款
廣州市荔灣區(qū)人民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:
1、小梁雖不能提供借款合同、借據(jù)等表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,但依據(jù)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證明,小梁并無將涉案款項贈與小付以及對小付經(jīng)營的生意進行投資的意思表示。
2、小付在收取小梁轉賬款項后向小梁轉賬還款50萬元,也表明涉案款項屬于借款性質。
3、“520”在現(xiàn)實生活中確實有特殊含義,小梁向小付轉賬付款202萬元中的52萬元金額與“520”含義相差較大,小付主張該筆款項屬于雙方之間互贈的辯解理由不成立。
雙方之間成立民間借貸關系,小付應向小梁償還借款。
荔灣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,限期小付向小梁歸還借款152萬元本息。
小付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法官建議:熟人間借貸時,可依循“三步走”
近些年,情侶間轉賬產(chǎn)生糾紛的不在少數(shù)。2019年5月6日,記者從杭州西湖區(qū)人民法院獲悉,該院審理一起男子訴前女友借貸糾紛案。
法院審理認為:在數(shù)筆共計38萬余元的轉賬中,有四筆轉賬為特殊金額,即原告于2017年6月9日交付的13145.21元及于2017年8月16日分三次各交付的13145.20元,由于其諧音與情侶之間示愛語言高度一致,且當時雙方為戀愛關系。四筆共計5萬多元為特殊金額轉賬,不用還,其余33萬余元認定為借貸關系,要退還。
為避免此類糾紛,法官建議,在熟人間進行款項借貸時,可依循“三步走”:
第一步:及時明確來往款項的性質。即便雙方系熟人關系,包括具有親密關系的情侶關系,對于往來款項尤其是大額款項,雙方應說明白、講清楚款項的性質,避免事前礙于情面模糊款項的定性,事后對款項性質認識不一致而產(chǎn)生糾紛。
第二步:簽訂書面借款協(xié)議或出具借條。當雙方具有借款合意并明確款項為借款時,為避免日后糾紛,應簽訂借款協(xié)議或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條、借據(jù),并通過書面形式,明確約定借貸合同的關鍵內(nèi)容。
第三步:現(xiàn)金交付難以留存書面證據(jù),盡量以銀行轉賬、支付寶轉賬、微信轉賬等方式出借或歸還借款。
戀愛時發(fā)的紅包分手后該還嗎?網(wǎng)友熱議
對于“戀愛時發(fā)的紅包分手后該還嗎”這個問題,不少網(wǎng)友看法不一。
部分網(wǎng)友表示,小額無所謂,大額還是應該還。
有網(wǎng)友認為,贈送的東西,怎么能要回來?
還有單身網(wǎng)友發(fā)出靈魂拷問↓
你覺得呢?
↓↓↓
大家都關注
浙江29名擬提拔任用省管領導干部任前公示硬任務!教師工資不低于公務員,年底須完成第五個新區(qū)來了!浙江設立金華金義新區(qū)這則通報讓網(wǎng)友吵翻
開天目,見美好
來源:中國新聞網(wǎng)、廣州日報、都市快報等
編輯:鄭瑩歡
戀愛時發(fā)的紅包分手后該還嗎?
你怎么看?↓↓↓
評論列表
我朋友咨詢過,還真的挽回了愛情,現(xiàn)在兩人已經(jīng)結婚了
發(fā)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么辦呢?
可以幫助復合嗎?
如果發(fā)信息,對方就是不回復,還不刪微信怎么挽回?